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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