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历史建筑确认及保护图则的编制和管理。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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