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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