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