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人民政府设立。名城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房产、建筑、国土资源、园林、历史、法律、水利、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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