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宁波、余姚等历史文化名城;
(二)月湖、伏跗室永寿街、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镇海口海防史迹、莲桥街、新马路等历史风貌区、历史地段;
(四)慈城镇、前童镇、石浦镇等历史文化名镇;
(五)许家山村(宁海)、龙宫村、岩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
(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和近现代工业遗产;
(七)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运河、古桥、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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