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审议、审批或者修改以及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