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
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损害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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