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统筹其使用、交通、景观、环境等功能,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应当延续保持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改善居住条件,延续传统文化生活业态,禁止擅自拆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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