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特别论证程序:
(一)保护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
(二)保护规划中明确需经特别论证、审核的;
(三)保护规划批准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与批准的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符的;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特别论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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