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形态,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承担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编制资质。
承担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编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