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家和省依法批准的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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