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主要保护、控制下列内容:
(一)三江交汇、一湖居中的古城格局,历史城区的边界轮廓和天际轮廓,北斗河(护城河)的河道格局和尺度,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的道路格局和尺度,望京门、长春门、和义门、东渡门、灵桥门、甬水门历史城门的识别性;
(二)鼓楼、天封塔、灵桥、天主教堂、天宁寺塔等城市历史标志性建筑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三)中山路、公园路、镇明路等历史轴线的格局和尺度,孝闻街、偃月街等次一级道路的街巷格局和尺度;
(四)鼓楼到偃月街口、偃月街口到天宁寺塔的视线通廊;
(五)江北近代开埠通商口岸和甬江沿岸近现代港口工业遗存;
(六)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月湖、北斗河(护城河)、前塘河、中塘河、后塘河、南塘河、西塘河、古运河等河道水系,历史桥梁、驳岸、埠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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