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取得该项目的经营特许权或与该项目相配套的、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