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宁波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以下简称住甬台胞),在宁波市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有与宁波市居民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