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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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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宁波市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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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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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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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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