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许可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和分区准入清单进行规划许可管理。
组织和个人利用海域、海岛、林地等国土空间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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