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节约集约利用、有序开发、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国土空间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分解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任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土空间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确定土地供应等内容,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妥善处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关系,落实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更新改造、高效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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