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6-11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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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第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 第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 第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内国土空... 第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市和区... 第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 第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 第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全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 第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 第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市、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开发区的区域定位、资源分布、发展空间等因... 第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乡)国土... 第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 第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本市在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可以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作出专... 第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流域)相关... 第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明确规划的目标任务、范围期限... 第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计和城市... 第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制度。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经市、县(市...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三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四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优化建设用地功能结构,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更新改造,对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空间违法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 自然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范围,明确... 第三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依法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建立海...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绿...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专项规划,与绿地系统、水域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设项...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许可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尚未编制详细规...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规定获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地块城市设计和... 第四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临时...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四条 零星、小型建设工程以及城镇危房解危工程的规划许可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二)建筑位置和布局(建筑定...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结合主体工程建设地下空...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 第五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条 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原址上重建、改建房屋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自...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本市...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和完善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工程施工等多...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常态化监管机制、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违法建设查...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和区... 第六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违法建筑处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 司法机关在依法处置无不动产权属证...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实施违法用地、违法用海、违法占林、违法建设等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受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经法定程序,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 第六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设计... 第六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自行拆除临时... 第六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放线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 第六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自... 第七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郊野单元详细规划,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兼具城市和农村发展功能的城乡接合地区,... 第七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