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本市按照规定建立建设工程竣工环节联合审查机制。联合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