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市对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测绘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测绘。
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对综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予以认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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