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详细规划以及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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