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工程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影响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期限。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期届满未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属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抵押。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期限。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期届满未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属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