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和分期实施年限,并依照规划条件优先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涉及已预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申报未预售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延续原设计方案的建筑空间布局形态以及建筑风格,建设规模和容积率不高于原设计方案的建设规模和容积率,并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