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