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结合主体工程建设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单独建设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申请办理;分层开发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可以分层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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