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五十条 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原址上重建、改建房屋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在原址上重建、改建的,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应当符合原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
农村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在原宅基地内重建、改建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好相邻关系,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在原址上重建、改建的,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应当符合原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
农村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在原宅基地内重建、改建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好相邻关系,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