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临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因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临时使用期届满未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或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耕地进行恢复。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因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临时使用期届满未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或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耕地进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