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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