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