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经法定程序,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职权时,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信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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