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实施违法用地、违法用海、违法占林、违法建设等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