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违法建筑处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
司法机关在依法处置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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