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税务、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信息网站和其他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组织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组织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组织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组织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