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监督、检查、考核并协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