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信息网站和其他适当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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