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常态化监管机制、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违法建设查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