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乡村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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