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违法设施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以及违法收入和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确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予以认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以及违法收入和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确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