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放线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移位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