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