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各类规划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各类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对经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规划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公示的;
(四)未依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各类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发现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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