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郊野单元详细规划,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兼具城市和农村发展功能的城乡接合地区,为优化城乡功能空间布局,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统筹安排和综合调控而编制的特殊的村庄规划。
(二)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需要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四)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者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五)农业空间,是指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国土空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农田整备区、一般农地区、村庄建设区等。
(六)城镇空间,是指以承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国土空间。
(七)自然保护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者确认的,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者海域。自然保护地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八)零星、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十米以下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道路和管线开口、临时建筑、建筑立面装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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