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
城市设计包括市、县(市)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包括市、县(市)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