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改造更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历史文物保护等特定领域相关专项规划,由市、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在审批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于审批后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载明。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关专项规划的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一)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改造更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历史文物保护等特定领域相关专项规划,由市、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在审批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于审批后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载明。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关专项规划的目录清单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