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市、县(市)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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