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依法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建立海岸线建筑物退让和风貌管控机制,保护自然岸线,修复受损岸线和滩涂。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杭州湾、象山湾、三门湾等重要滨海区域和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特别保护海岛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不得随意改变。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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