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登记,挖掘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遗址公园等纳入文化遗产保护地范畴,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登记,挖掘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遗址公园等纳入文化遗产保护地范畴,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