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绿化规划和建设,落实城镇绿化指标,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林、森林自然公园等森林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建设目标,并将符合要求的森林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林、森林自然公园等森林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建设目标,并将符合要求的森林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