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补偿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法从事耕地、矿山、水域、森林、湿地、海域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法从事耕地、矿山、水域、森林、湿地、海域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